检察官:孩子父亲有罪,但不处罚
中年丧子,对一个家庭来说是沉痛打击,更何况还是因自己疏忽大意,两岁的幼子命丧车轮之下,
近日,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,根据犯罪情节轻微事实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,对这名父亲吴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。
孩子死在父亲车轮下
吴某今年30岁,福建人,几年前来到镇海,与他人合开了家米粉店,一家人住在店内。生活虽不富裕,但全家人十分和睦快乐,两年前,儿子出生,吴某对生活更有了盼头。
今年8月29日上午10点,吴某想把停在米粉店门口的面包车停到对面操场上。开车前,他还特意用一块木板拦在大门外,生怕儿子跟出来。
面包车启动不久,吴某觉得车子碾到了什么东西,他以为是路上的石块,没当回事。等车停好后从驾驶室下来,他看到儿子倒在石子路上,急忙将儿子送至医院,但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交警部门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:吴某驾驶车辆起步时缺乏观察,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
开车的父亲有罪,但免于处罚
10月,该案件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,承办检察官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案发后,他积极将被害人送医,主动报警接受公安机关调查,并如实供述相关情况,系自首。且本案中他与被害人系亲生父子关系,综合考虑之下,为体现“宽严相济”的刑事政策,镇海区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决定。 承办该案的谢检察官说,吴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,构成犯罪,但是犯罪情节轻微,遂决定不给予其处罚。检察官表示,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: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但犯罪行为情节轻微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。